603020:爱普股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
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
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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