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业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