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彭玉慧、刘锐、熊立君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对应的已授出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对此无异议。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海坤、龚菊明、贝政新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