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 年 10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宁波弘讯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30181413W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10 万股。该等
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 NINGBO TECHMA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 88 号
邮政编码:315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21.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笃实诚信经营、精进技术研发、 保持产品创新、
引领行业发展,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产品、物联网产品、自动化控制装置、
控制系统集成方案、机械电子设备及软件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
造、销售、售后服务;光伏发电设备、光伏发电储能设备、逆变器、
储能电源、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电子电路、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
加工及售后服务;太阳能发电;自有房屋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设计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
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21.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以原宁波弘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原宁波
弘讯科技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
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RED FACTOR LIMITED 12,000 80% 净资产折股
2. 宁波和圆投资管理合伙企 377 2.513%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3. 一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68 3.12% 净资产折股
4. 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 965 6.433%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5. 南京涌丰创业投资中心 990 6.6%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6. 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 200 1.334% 净资产折股
司
合计 15,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