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证券代码:60301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讯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20.00万股的1.75%。其中首次授予56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42%,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00%;预留13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33%,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00%。
7、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8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预留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7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5%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15%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9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2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15%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9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25%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本计划的相关程序......23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5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9
第十章 附则......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弘讯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术(业务)人员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