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6,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11.76%,发行
发行股数 的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所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投项目。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1,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方
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4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国投高科承诺:自亚普股份A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上市日持有的亚普股份的股票,也不由
亚普股份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国投高科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前股东 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国投高科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无减持意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持,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
的承诺 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由发行人在减持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国投高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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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华域汽车承诺:自亚普股份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截至上市日持有的亚普股份的股票,也不由亚普股份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华域汽车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无减持意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持,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亚
普股份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等的说明,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亚普股份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亚普股份净资产或者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并由亚普股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华域汽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承诺:自亚普股份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截至上市日持有的亚普股份的
股票,也不由亚普股份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
股票。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持亚普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总
额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亚普股份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亚普股份净资产或者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由亚普股份在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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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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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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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数的11.76%,发行的股份全部为
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投项目。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确定以下利润分配原则: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1-1-5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向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