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849.24 万份予以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6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完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1,000 万份。
6、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9 日止。在
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的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350 万份。
10、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1、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及数量
公司本次注销全部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49.24 万份,具体如下:
(1)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期满,6 名激励对象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9.6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内激励对象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合计476.56 万份。
(3)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如下: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业绩考核指标 股票期权总量比
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
首次授予股票期 公司2021年、2022年
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权第三个行权期/ 和2023年三年累计实
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 20%
预留股票期权第 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三个行权期 21.35亿元。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3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公司 2021 年、2022年和 2023 年三年累计完成考核净利润 1,493,388,394.69 元。因此,公司未能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剩余的 283.08 万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将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董事会同意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合计为 849.24
万份,包括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70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14.84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6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4.4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该部分期权会在 2023 年度会计核算中冲回前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