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 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6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1,000 万份。
6、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 权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9 日止。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
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的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350 万份。
10、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116.2 万份,并将行权价格由 18.04 元/股调整为 17.62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 以 实 施 权 益 分 派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的 总 股 本
(589,578,593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4.2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 247,623,009.06 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
1、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8.04-0.42)=17.62 元/股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8.04-0.42)=17.62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