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 号),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 104,305,939 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85,272,654 股变更为
589,578,59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85,272,654 元变更为 589,578,593 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485,272,654 元。 589,578,593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
485,272,654 股,全部为普通股。 589,578,59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3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4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带责任。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5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6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 金用途事项;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金用途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