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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