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1071元/股调整为3.3622元/股,授予总量由417.2万股调整为584.08万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调整。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7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调整。
四、《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与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公司聘任宋瑞波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担保是因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