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 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
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 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51 元/股调整为 5.25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6,791,3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 5.2571-0.15 =5.1071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