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6人调整为75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338万股调整为318万股。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2、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3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权益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6名调整为75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338万股调整为318万股。
调整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宋丽娟 20 6.29% 0.08%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98 93.71% 1.19%
(共计74人)
合计 318 100% 1.27%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万盛股份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万盛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万盛股份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万盛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万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
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