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于2016年6月8日发布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万盛股份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合计认购3,800万份,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50.67%。
其中高献国(担任公司董事长)认购1,800万份,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24%;高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认购1,300万份,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17.33%;高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认购700万份,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9.33%。
以万盛1号的资金规模上限15,000万元和2016年6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9.85元/股测算,万盛1号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25,439.1982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2.97%,高献国、高峰、高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将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50%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无控制权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草案)》的规定,万盛1号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为由管理人自行、全权管理。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草案)》的规定,全体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代表该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放弃直接持有万盛股份股票的表决权。广发资管通过万盛1号购买万盛股份的股票后,将放弃万盛1号直接持有的万盛股份的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参与人,包括高献国、高峰、高强均对此表示同意。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于2016年6月7日签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体参与人关于放弃相关权益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委托人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
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先生已于2016年6月7日签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强先生关于放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相关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1)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除保留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3)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任何投资决策均由管理人自主决策,不对股票买入或卖出的时点提出任何建议或约定;(4)同意遵守及接受持有人大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延长存续期的有关决议;(5)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根据高献国、高峰、高强先生于2016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无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其在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不会与任何其他参与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在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中行使表决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施加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其已承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无控制权。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的情形
1、高献国、高峰、高强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鉴于万盛1号已委托广发资管全权、自主管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万盛股份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已承诺放弃除投资收益权外,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权利,不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任何职务,且承诺与其他持有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参与人已一致同意管理人代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放弃直接持有万盛股份股票的表决权,高献国、高峰、高强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实施控制,其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无控制权,且无法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万盛股份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公司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仅享有其本人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份额所对应公司股份的投资收益权,不享有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会触发《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万盛股份实际控制人高献国、高峰、高远夏、高强、郑国富合计控制公司122,304,422股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后),占公司股份股份总数的48.08%。高献国、高峰、高强参与认购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的50.67%,以万盛1号的资金规模上限15,000万元和2016年6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9.85元/股测算,万盛1号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25,439.1982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2.97%。高献国、高峰、高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将间接持有的无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无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能间接导致万盛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但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二、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人数
截止本公告日,向公司提交书面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意向函的人数为51名(包括3名实际控制人)。最终认购人数及数量以签署正式的认购协议为准。
三、公司2016年6月8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中“六、公司将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资产管理合同、法律意见书,请投资者关注后续披露信息。”,其中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未发生改动,不再重复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