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3-013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公司系在原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代码为 91330000143011639A。 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3011639A。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形除外。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明材料。 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席会议,总经理(总裁)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