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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10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335.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33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35.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公司若发生分
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并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若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肖国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南京沃
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南
京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董事吴群和通过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贺雅新、夏伟
勇、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殷敖金、肖锁龙、徐旭升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李洪斌、李
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
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
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期间内公司若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
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若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并且,肖国强先
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南京沃思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丹昇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南京沃思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承诺: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董事吴群和通过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贺雅新、夏伟勇、李洪斌、李义荣、韦建
宏、殷敖金、肖锁龙、徐旭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群、林晓珺、潘晓辉、李洪斌、肖锁龙、殷
敖金、徐旭升、韦建宏、李义荣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公司应按下述“股价稳
定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
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
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
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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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5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
股本总额的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
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
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
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
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
(3)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
公司将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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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但不超
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