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1 司)。 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913200007746765307。 营业执照号 91320000774676530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3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4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6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7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8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9 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