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6号)的同意注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48,574,46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8,299,971.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155,387.1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4,144,584.2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8日已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76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昌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0号公告)。
截至2023年9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称
宏昌电子 平安银行股
1 材料股份 份有限公司 15789060100091 350,000,000.0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营 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业部
宏昌电子 中国民生银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
2 材料股份 行股份有限 641518769 807,689,583.58 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分 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
行营业部 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开户时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注 2:因上述开户银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2023年11月24日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2023年11月30日关于“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于2023年12月4日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珠海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3年12月11日关于“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称
宏昌电子 中国民生银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
1 材料股份 行股份有限 641518769 462,086,671.73 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分 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
行营业部 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宏昌电子 平安银行股
2 材料股份 份有限公司 15789060100091 250,000,000.0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营 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业部
珠海宏昌 中国银行股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
3 电子材料 份有限公司 713377878193 0 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
珠海宏昌 中国银行股 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
4 电子材料 份有限公司 671777970541 0 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
无锡宏仁 中国农业银
5 电子材料 行股份有限 10635001040259 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
科技有限 公司无锡新 823 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公司 吴支行
珠海宏仁 上海浦东发
6 电子材料 展银行股份 19670078801700 0 功能性高阶覆铜板
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珠 000106 电子材料建设项目
公司 海分行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2023年第GZ147期单位大额存单”,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于上交所披露的2023-060号公告。
2023年11月17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2,413,040.80元;
2023年11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26,032,838.93元;2023年12月6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264,727,006.27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于上交所披露的2023-052号公告。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关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3377878193】,截止2023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一和甲方二可分别在其各自的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分别且共同地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和甲方二分别且共同地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一和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宇宁、彭桂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乙方按照甲方一、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一、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一、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