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3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珠海宏昌三
期年产 8 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
《项目投资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内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珠海市
金湾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三期年产 8 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新建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47 亿元(含固定资产)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环氧树脂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环氧树脂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谋求长远发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投资“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年产 8 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47 亿元(含固定资产)。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一)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昌”)
注册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七路 1916 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宗
注册资本:8,590 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电子级环氧树脂);租赁业;仓储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珠海宏昌资产总额人民币 1,954,295,601.99 元,
负债总额人民币 1,206,767,006.88 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747,528,595.11 元,营业收入人民币 2,897,881,527.43 元,净利润人民币 222,009,572.36 元。以上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刘军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
乙方(投资企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28 号 3 栋 101 房(部位:3 栋 212 房)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乙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章 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投资方简介]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90,387.5195 万元,法人代表林瑞荣,
主要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为中国最早有能力生产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专业 生产厂商之一,公司的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可完全替代进口电子级环氧树脂,填 补中国在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空白,为国内使用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企业提供优
质、稳定的产品以及全面的技术服务。在 2012 年 5 月 1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电子,股票代码:603002
第二条[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4.47 亿元建设本
次投资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超人民币 21 亿元,年税收约人民币 7500 万元,乙方承诺本项目投产后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3%,有关 建设计划如下:
1.拟建规模:占地面积 4.8 万平方米,建设面积约 3 万平方米,主要生产
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产品,年产 8 万吨。
2.建设内容:主体厂房、公用工程、中控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共 2
万平方米,绿化面积为 9 千平方米。
第三条[项目优势] 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珠海市金
湾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 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并对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 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 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预计按照以下投资进度表完成本次投资项目有关
投资计划,如投资进度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与甲方协 商同意后,可进行变更:
资金单位:亿元人民币
土地 建设投资 投资额合
时间 投入 设备 主要 施工 其他 计
资金 购置费 材料费 工程费 科研研发
第一年 0.26 0.75 0.81 0.12 1.94
第二年 1.75 0.54 0.24 2.53
第三年
合计 0.26 2.5 1.35 0.36 4.47
第二章 承诺及声明
第五条[可行性调研] 乙方就本次投资项目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
险评估,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该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切实可操作 性。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分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本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乙方严格按照 计划投资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项目公司责任承担] 乙方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
运营等有关事项。乙方承诺确保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相关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 的合同责任。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及本
次投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珠海市金湾区辖区内约 48000(大写:肆万 捌仟)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 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 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九条[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 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甲方协调] 乙方在筹建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务,甲方给予协调,为乙方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出让宗地后,甲方协助完成土地的“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排污、通天燃气、平整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提供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至项目用地红线外50 米范围内,平整土地至黄海高程 3.4 米;协调相关单位提供蒸汽、工业用气的供应。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约定从事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及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市金湾区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竞投土地] 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投资项目所在国有建设用地的竞投,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税费。
第十三条[投资进度]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投资进度表等附件,并严格按照既定投资进度完成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要求]
1.开工、投产及达产: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12 个月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2 年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 0.6 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在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投产初始运行期,乙方承诺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达到第十五条中约定的投资项目效益要求,考核期为 5 年。
2.乙方承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乙方(含乙方基于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子公司)的注册地 15 年内不迁出金湾区;
3.乙方承诺由乙方或其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该业务转移至其他地区或由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代为开展;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有效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金湾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
6.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效益]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结束后,考核期内,乙方本项目的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4.47 亿元(含土地购置成本),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 21亿元,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
第十六条[投资产出强度] 考核期满后,乙方须按照《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及金湾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8,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产值强度≥12,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单位面积年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