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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2 沪市 宏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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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2:签署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603002:签署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7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 年 5 月 13 日,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为谋求长远发展,公司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液态环氧树脂 14 万吨”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 6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6 亿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拟
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满足珠海宏昌营运、建设所需,公司向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昌”)增加注册资本 4,242 万美元,增资实施后,珠海宏昌
注册资本由 4,348 万美元增加至 8,590 万美元,其中公司认缴 6,328.20 万美元,
持股比例为 73.67%,公司香港子公司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EPOXY BASE(H.K.)
ELCTRONIC MATERIAL LIMITED)认缴 2,261.80 万美元,持股比例为 26.33%。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向子
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公告》(公告编号:021-04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项目
投资协议书》。

    三、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赵伟媛

  地  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大厦

  乙方(投资企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28 号 3 栋 101 房(部位:3 栋 212 房)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章 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投资方简介】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91,447.1311 万元,法人代表林瑞荣,主要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为中国最早有能力生产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专业生产厂商之一,公司的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可完全替代进口电子级环氧树脂,填补中国在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空白,为国内使用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企业提供优
质、稳定的产品以及全面的技术服务。在 2012 年 5 月 1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电子,股票代码:603002

  第二条【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投资约 6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6
亿元人民币,建设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
值超 22 亿元,年税收约 5,000 万元,乙方承诺本项目投产后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3%,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1、拟建规模:年产液态环氧树脂 14 万吨

    2、建设内容:制程区(生产车间)、公用厂房、储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盐水区

    第三条【项目优势】 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珠海经济
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先进,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预计按照以下投资进度表完成本次投资项目有关
投资计划,如投资进度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变更:

                                                资金单位:亿元人民币

        土地                建设投资

                                                                投资额
 时间    投入                                          其它

                设备购置费  主要材料费  施工工程费              合计
        资金

第一年  0.32    0.25        0.20        0.06      0.06    0.89

第二年            1.02        0.50        0.24      0.13    1.89

第三年            1.39        0.69        0.17      0.08    2.33

第四年            0.48        0.29        0.07      0.05    0.89

 合计    0.32    3.14        1.68        0.54      0.32    6.00


    第二章 承诺及声明

    第五条【可行性调研】 乙方就本次投资项目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
险评估,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该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分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本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乙方严格按照计划投资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项目公司责任承担】乙方项目公司将负责具体投资、建设、运营本次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事项并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规定及本次投
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辖区内高栏港经济区新材料产业园约 66,000(大写: 陆万陆仟 )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以下简称本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九条【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甲方协调】

    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出让宗地后,甲方协助完成土地的“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排污、通天燃气、平整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提供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供蒸汽、
供氮气、道路、基础性公共设施到距离该项目用地红线边 50 米范围内,平整土地至黄海高程 3.4(±0.2)米。

  第十一条【甲方要求整改、中止履行权利】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可能违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或其他影响协议履行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乙方整改完成后,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无法完成整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从事本项目的建设与生产,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竞投土地】 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竞投投资项目拟使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投资进度】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投资进度表等附件,并严格按照投资进度完成本次投资项目的既定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要求】

  1、开工及投产时间: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1 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2 年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 0.6 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

  2、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3、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强度】 乙方须按照《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8,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投产后单位面积年产值不低于 12,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年,单位面积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低于 5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合法经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权利限制】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使用权登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含乙方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出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改变项目性质的行为或转让所受让的土地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系根本违约行为。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乙方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全部收回乙方所受让的土地。

  第十九条【产出效益】 经乙方科学合理评估,本次二期投资项目产出效益如下: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 22 亿元,年纳税额达 5,000 万元。

  第五章 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供地手续】 甲方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的供地程序。
  第二十一条【时间顺延】乙方不能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进行施工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达投资强度】本项目按约定时间投产后 2 年内,项目的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 5000 元/平方米的,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土地价款总额 5 %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投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未达产出强度】 本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投产后第 3 年开始每
年核算产出强度及税收,若实际单位面积产值未达 10000 元/平方米·年,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期基准土地价款总额×5%×当年产值未达标准的差额比例);单位面积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未达 350 元/平方米·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则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期基准土地价款总额×5%×当年税收未达标准的差额比例)直至乙方达到产出要求;

  1、本条款所述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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