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8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协议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内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珠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建设“珠海宏昌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液态环氧树脂 14 万吨”新建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 6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
5.6 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尚未完成必要的用地手续,能否在拟定地点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或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将导致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
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谋求长远发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液态环氧树脂14 万吨”新建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 6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 5.6 亿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落实具体投资事项。
(一)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昌”)
注册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七路 1916 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宗
注册资本:4,348 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电子级环氧树脂);租赁业;仓储业。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珠海宏昌资产总额为 1,717,684,858.08 元,负债
总额为 1,194,531,319.23 元,资产净额为 523,153,538.85 元,营业收入1,686,714,621.78 元,净利润 131,381,189.75 元。以上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招商引资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阳化冰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大厦
乙方(投资企业):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28 号 3 栋 101 房(部位:3 栋 212 房)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章项目投资概述
第一条 【投资方简介】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91,447.1311 万元,法人代表林瑞荣,
主要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为中国最早有能力生产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专业 生产厂商之一,公司的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可完全替代进口电子级环氧树脂,填 补中国在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空白,为国内使用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企业提供优
质、稳定的产品以及全面的技术服务。在 2012 年 5 月 1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电子,股票代码:603002。
第二条 【项目简介】
为谋求长远发展,乙方将增加投资约 6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6
亿元人民币 ,建设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
产值超 22 亿元,年税收约 5,000 万元,有关建设计划如下。
拟建规模:年产液态环氧树脂 14 万吨
建设内容:制程区(生产车间)、公用厂房、储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 盐水区
第三条 【项目优势】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珠海经济
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产品及建设计划经调研具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 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先进,工艺流程和操作参数进行了必要的 优化,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地,项目实施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 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地方税收和促进当地就业。
第四条 【投资进度】乙方预计按照以下投资进度表完成本次投资项目有关
投资计划,如投资进度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变更:
资金单位:亿元人民币
土地投 建设投资
时间 其它 投资额合计
入资金 设备购置费 主要材料费 施工工程费
第一年 0.32 0.25 0.20 0.06 0.06 0.89
第二年 - 1.02 0.50 0.24 0.13 1.89
第三年 - 1.39 0.69 0.17 0.08 2.33
第四年 - 0.48 0.29 0.07 0.05 0.89
合计 0.32 3.14 1.68 0.54 0.32 6.00
第二章承诺及声明
第五条 【可行性调研】乙方就本次投资项目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
险评估,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该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切实可操作 性。
第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分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本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乙方严格按照 计划投资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 【项目公司责任承担】乙方项目公司将负责具体投资、建设、运营
本次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事项并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规定及本次投
资项目有关建设计划,甲方拟将辖区内高栏港经济区约 66,000 (大写: 陆万 陆仟 )平方米(以实际红线图为准,以下简称本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价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公司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关 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参与竞购,获得宗地仅 限于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使用。
第九条 【甲方协助】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 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
(3)协助乙方处理和解决好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管理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甲方协调】
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出让宗地后,甲方协助完成土地的“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排污、通天燃气、平整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提供常规用电(包括临时用电)、常规用水(包括临时用水)、供蒸汽、供氮气、道路、基础性公共设施到距离该项目用地红线,平整土地至黄海高程3.4(±0.2)米。
第十一条 【甲方要求整改、中止履行权利】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
可能违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或其他影响协议履行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乙方整改完成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成立项目公司】乙方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的项
目公司从事本项目的建设与生产,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竞投土地】乙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参与竞投投资项
目拟使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出让手续并及时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投资进度】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投资进度表等附
件,并严格按照投资进度完成本次投资项目的既定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要求】
1、本协议所述之乙方依土地招、拍、挂程序所竞得的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且仅限于本次投资项目建设;
2、开工及投产时间:乙方承诺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1 年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
证并开工,自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 2 年内所有建筑物竣工,自项目约定竣工截止
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项目建设容积率应达到 0.6 以上(以规划部门所批复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除外)。
3、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按照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4、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
5、乙方保证本次投资项目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的节能降耗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资强度】乙方须按照《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及《珠海
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保证本宗地块上建设的投资项目投资贡献强度达到以下要求: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8,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投产后单位面积年产值不低于 12,0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年,单位面积税收(不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低于 500 元人民币/平方米·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