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新增了推荐询价
对象、估值与报价信息披露和中止发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
步市场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下称“申购平
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实 施 细 则 》( 2009年 修 订 )( 下 称 “ 《 细
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纺织、服装、皮毛行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
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
(或其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
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量为102,236 万元。如果本次发行所
募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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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
人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
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根据股票发行申请会后事项监管规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申请需要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重要提示
1、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奥康国际”)首次公
开发行不超过8,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1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
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或“主承销商”)。奥康国际的股票代码为“603001”,该代码同时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
金申购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8,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20%。其中,网下发行不超过 1,62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
“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国信证券已向协会备案的自主推荐询价对
象。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
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
象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
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
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CA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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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
对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
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
对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2年4月10
日(T-6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
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
价但有效报价全部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
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
2012年4月13日(T-3日)15:00 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
定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
充事项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
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
个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
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
量,三个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620
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
量,即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
倍。
7、有效报价指初步询价中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
等符合本《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要求的报价。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
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
进行新股申购。
9、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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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个以上有效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
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
标询价。其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不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有
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
15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1,62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
申购数量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10、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配售对象参与网
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
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配售对
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
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1、若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620万股,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以上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若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等于1,62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
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1,620万股,认购不足部分由
承销团余额包销。
12、回拨安排:若2012年4月18日(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的情况,网上
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上述机构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
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在发生回拨的情形
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2年4月19日(T+1日)公
告回拨公告。
1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
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1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2年4月11日(T-5日)至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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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
下午15:00。
15、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T-1日)及2012年4月18日(T
日)(T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2年4月18
日(T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6、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有效报价全部低于发行价格区间
下限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
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2年4月10日(T-6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
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
自负。
17、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4月20日(T+2日)在《浙江奥康鞋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
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
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
细。
18、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