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6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12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10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廖子彬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廖子彬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其任职资格后,进一步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廖子彬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通过后将报送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廖子彬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将不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廖子彬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执行。
廖子彬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廖子彬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陈丽华女士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陈丽华女士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合计97.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97.32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涉及的关联方企业情况请见附件4。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廖子彬先生简历
廖子彬,男,中国(香港)籍,1962年出生。1991年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晋升为合伙人,2004年7月调至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任主管合伙人及华南区审计主管合伙人,2010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同时任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任毕马威中国主席,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廖先生现为天津市政协香港委员、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廖先生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和企业法规、商业惯例比较了解,曾参与及领导多家国有银行重组、股改、引入国内外投资者及上市项目,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项目上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行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廖子彬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签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廖子彬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廖子彬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1;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2;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3;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4;
1此项不适用
2此项不适用
3此项不适用
4此项不适用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符合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被提名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被提名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