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5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宝钢包装有限公司整 由上海宝钢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310113000546080。 91310000760591990X。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039,174
1,132,807,440 元。 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 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总 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3,280.74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33,039,17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应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
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工 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
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