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40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23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计划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认购股票期权,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
调整,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7 万份
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6.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7.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87 元/股调整为 3.84 元/股;同意根据《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胡爱民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8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8.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邬善福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 万份并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10.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84 元/股调整为 3.76 元/股,本次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39 元/股调整为 5.31 元/股;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对
标企业进行调整,保持 20 家对标企业不变(剔除 2 家补充 2 家);同意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刘晓勇、 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14.44 万份,其中包括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 万份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刘晓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4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1.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419 万股股票已
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完成过户登记。
12.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76 元/股调整为 3.69 元/股,本次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31 元/股调整为 5.24 元/股;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张毅、倪晖、朱洁炜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4.44 万份(其中包括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张毅、倪晖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2 万份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朱洁炜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4 万份)以及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项下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03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3.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董事会依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鉴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231,734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4.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鉴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426.1732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 426.173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此次注销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