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
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
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