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23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计划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认购股票期权,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
行调整,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7 万
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6. 2019 年 2 月 1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7. 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87元/股调整为3.84元/股;同意根据《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胡爱民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8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8.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邬善福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10.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84 元/股调整为 3.76 元/股,同意本次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39 元/股调整为 5.31 元/股;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保持 20 家对标企业不变(剔除 2 家补充 2 家);同意根
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刘晓勇、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44万份,其中包括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刘蕊、彭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1.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2.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71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相关规定如下: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 P0-V=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 3.76 元-每股的派息额 0.071 元=3.69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 P0-V=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5.31 元-每股的派息额0.071 元=5.2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