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968 沪市 宝钢包装


首页 公告 601968: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601968: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601968: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0-086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23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6、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7、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8、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派发现金股利 0.77 元/每 10 股(含税),以公司 2019
年末总股本 833,333,300 股为基数,合计应派发现金 64,166,664.10 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相关规定如下: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 P0-V=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 3.84 元-每股的派息额 0.077 元=3.76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为 P0-V=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5.39 元-每股的派息额0.077 元=5.31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