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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6: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10-25

601966: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27/F, TowerA, COSCO Plaza, 61B HongKong Middle Road,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266071, P.R.China

                          电话/Tel:(86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86532) 8667 7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轮胎”或“公司”)的委托,就玲珑轮胎的实际控制人王希成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玲珑轮胎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玲珑轮胎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玲珑轮胎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玲珑轮胎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7.本核查意见仅供玲珑轮胎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希成先生,基本情况如下:王希成先生,1948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2419481130****。

  (二)根据玲珑轮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希成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希成先生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 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玲
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本次增持实施前,王希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光英女士、王锋先生、王琳先生
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85.28%股份,持有英诚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份。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89,867,9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94%,英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01,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4%。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玲
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该公告,
王希成先生拟在公告披露之日(2022 年 9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王希成先生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公告,王希成先生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期间,王希成先生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6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王希成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增持公司
股份 5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王希成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增
持公司股份 2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王希成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增持公司股份 28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022 年 9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王希成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25,8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

  根据增持人承诺,本次所增持之公司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亦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希成先生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希成先生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2022 年 9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王希成先生通过上交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共计 1,125,800 股,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王希成先生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0.08%,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直接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披露了王希成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及有关承诺事项。

  2.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披露了王希成先生增
持进展事项,具体为: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王希成先生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6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的 50%。

  3.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发布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披露了王希成先生增
持进展事项,具体为: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王希成先生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2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上限的 50%。

  4.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披露了王希成先生增
持进展事项,具体为: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王希成先生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3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上限的 50%。

  5.公司于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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