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2-019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5 号)核准,公司已成功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12,121,212 股,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404,999,997.4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0,193,77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4,806,218.9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276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吉林玲珑轮胎 汇丰银行(中国) 175001213013 1,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山东玲珑轮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606021729200216540 750,193,778.48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山东玲珑轮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724899991013000042937 634,806,218.9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烟台招远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截止2022年4 月1日的账户余额,
该余额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以及考虑前期已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对应的增值税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4,806,218.92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各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年产 120 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 300 万条半
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振松(身份证号码:370204196911251319)、张刚(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122725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乙方为专
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与“甲方 2”统称为“甲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年产 120 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 300 万半条钢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振松(身份证号码:370204196911251319)、张刚(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122725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和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 2 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 2 的
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直接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招远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