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04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 月 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807,000 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38 元/股
2020 年 1 月 2 日,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2 日,向符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2,807,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1)>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2)>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内部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名单的公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91)。
3、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93)。
4、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 6 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
关规定,同意确定 2020 年 1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07,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38 元/
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 月 2 日
2、授予数量:12,807,000 股
3、授予人数:291 人
4、授予价格:10.38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及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 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 年至 2021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30%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限制性股票 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