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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6 沪市 玲珑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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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6:玲珑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6-13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LINGLONGTYRECO.,LTD.
                        (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声明与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说明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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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及关联股东英诚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玲珑轮胎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通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若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玲珑集团及英诚贸易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成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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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该部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机茂有限、颖名有限、中基兰德、丰隆集团、宏时投资、开元投资、智诚东源、元风创投、亿和创投、坤元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温波、杨科峰、张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派生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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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8,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做出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玲珑集团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玲珑集团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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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玲珑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玲珑集团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玲珑集团增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玲珑集团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玲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玲珑集团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筹集)。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玲珑集团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玲珑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玲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玲珑集团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公司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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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如有)累计额的30%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