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
二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42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2、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
二次授予日设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1 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黎明、李克强、金锦萍、黄荔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