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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3 沪市 重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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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09

60196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本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以及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行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也应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内部责任人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以及本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
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本行网站、本行自行
选定的和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
行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本行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投资者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同时披露,披露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在本行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否则将依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应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如本行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等。本行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本行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
动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暂缓披露。

    第十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本行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本行应采取合理措施,以监察已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的保密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本行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如有需要,本行应按本行上市地规定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

    第十八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本行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根据需要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细则。本行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二)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应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董事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信息披露的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监事会应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在书面审核意见中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监事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促使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相关监管机构、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
构,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关注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合规性和规范性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本行应保证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享有对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事务的知情权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时,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负有信息披露的配合义务,应及时、主动的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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