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业务指引》、《香
港上市规则》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五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符合上市地相关法律法
规无须事先向监管机构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属于本行上市地监管规定需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由本行根据监管规定向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一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等,并附核查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本行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
信息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相关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或本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