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本行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 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六) 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
损失;
(十七) 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本行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本行的下属各部门、分行、本行控股子公司以
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
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本行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需要该信息以执行职能的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
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本行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本行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为本行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本行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本行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本行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
附件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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