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347,450,5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10%)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474,505,339 股,其中 A 股不超
过 1,895,484,527 股,H 股 1,579,020,812
股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1,895,484,527 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579,020,812 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
定的承诺: 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
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
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
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
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
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
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
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
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
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
作相应调整。”
2、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
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
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
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
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
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 将 按 有 关 监 管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
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
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
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
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