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54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鉴于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股份总数 1,822,500,000 股增加
至 1,903,968,054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822,500,000 元增加至 1,903,968,054 元。
现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改。另,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修订
变化,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2,5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3,968,054 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2,250 万股 ,均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03,968,054 股,均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3%以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内容。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
案。 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
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
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
(七)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通报批评;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情形。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参照本条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则;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六)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