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取得一审判决,本公司已将涉诉的债权资产转让;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703,114,126.10 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将本次涉诉债权资产全部进行转让,并已收到全部转让款项。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已对转让款项与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刘绍喜(以下简称“被告五”)、王少侬(以下简称“被告六”)、刘绍生(以下简称“被告七”)、刘壮青(以下简称“被告八”)、刘绍香(以下简称“被告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0)粤 03 民初 462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
1,703,114,126.10 元、利息 65,625,868.05 元、期内复利 1,537,985.00 元以及
逾期罚息、复利;
(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 15 万;
(三)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三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五)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六)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为深圳分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七)驳回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981,905.82 元、保全费 5,000 元,总计 8,986,905.82 元,由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共同负担。深圳分行已预交 8,986,905.82 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据不缴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保障本公司利益,深圳分行已通过组包方式把该笔贷款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已收到全部转让款项。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已对转让款项与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462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