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发
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共 16 名,其中 6 名董事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履职,第五届董事会童本立独立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和廖柏伟独立董事按要求继续履职。因此,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3 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 12 名,其中任志祥董事、胡天高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案,审议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配股方案尚须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本次配股工作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的发行框架下,及授权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配股实施条件和时间、配股
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本次配股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者监管机构关于配股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有关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执行、报送本次配股有关的申报材料、信息披露材料及相关文件,处理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相关事宜,并作出其等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决定聘用本次配股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代销协议、包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设立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在证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办理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配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配股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若发生因A股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A股股票的数量未达到A股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配股无法实施,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次配股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
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本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配股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配股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决定或办理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本次配股有关的授权期限为本授权方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本公司于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本次配股,则授权将告失效,但董事会有权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完成后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将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在本公司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本次配股的发行结果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情况予以调整,并根据本次配股的发行结果、本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条款(《公司章程》第五条)及有关股份总数、股权结构的条款(《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