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10 月 28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
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与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3.5 亿元,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6 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3 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6 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5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副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另外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存量授信额度 10 亿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已纳入本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且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3.5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潘建华监事。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副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均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中,仅与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构成证监口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本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上述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