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事前认可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童本立、戴德明、廖柏伟、
郑金都、周志方、王国才、汪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