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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日期:2021-10-29

6019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履行本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本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方案。

  (三)本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公司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公司可通过发行普通股、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存是本公司目前资本金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将综合考虑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六)现金流量状况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公司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七)资本需求


  本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中国银保
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
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本公司净资本消耗较快的背景下,本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本公司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性等方面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红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以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除本规划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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