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3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郑州分行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二) 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1 月 6 日、2019 年 11 月 8 日及 2019 年 12 月
16 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分行向被告一
提供四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 3 亿元、2.5 亿元、2.5 亿元、5 亿元(合计 13
亿元),借款期限均为 1 年。后郑州分行向被告一发放借款 13 亿元。
被告一、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被告一的上述 13 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
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的在建工程为上述 13 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三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在人民币 14.3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5 月 27 日、2020 年 11 月 6 日、2020 年 11 月 6 日及 2020 年 12 月
14 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四份《展期协议》,将四笔借款均展期一年。后因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郑州分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宣布上述四笔借款均提前到期。
鉴于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被告二、被告三未履行担保责任,郑州分行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3 亿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利息,暂计 99,009,097.22 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罚息,暂计 369,166.67 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复利,暂计 12,744,008.4 元;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20 万元;
6、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