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重新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交易禁止与限制......1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3
第四章 附 则......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交易禁止与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提前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任职时间、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 6 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前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