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66,612,657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1,863,534.11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8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由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含税)。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8237355
0755-88237361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