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招商轮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仅是对人员变动导致的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良 曲毅民吴树雄 权忠光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