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修订稿)》”),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对《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二、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办法(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客观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有利于充分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办法(修订稿)》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办法(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蔡洪平、奚治月、Graeme Jack、陆建忠、张卫华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