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全
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5 名,实到监事 5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289 人调整为 288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A 股股票期权总数
量 594.7858 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535.3072 万份调整为 534.1072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9.80%,预留部分数量由 59.4786万份调整为 60.6786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20%。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上述调整原因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所进行的调整,
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3、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祝全明作为关联监事按规定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4.1072 万份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2021 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受股票期权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的以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4.1072 万份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02
元/股。
祝全明作为关联监事按规定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