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11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2 月 18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 7 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和韦志明先生的卖出行为系执行其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
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上述人员在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也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时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3、买卖公司股票对象沈云炳先生不属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也不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分析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